有一篇古文,大家读高中时都学过,叫《五人墓碑记》,明代文学家张溥写的。它歌颂的是明代天启年间的五名义士,他们因支持被捕的东林党人而惨遭杀害。陪葬在五人墓旁的是葛成墓,墓主是万历年间苏州工商业者集体抵制太监收税的代表人物。
不过,从今天的财政眼光来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收税的一方就必然地不正义,而反对收税的一方就天然地正义。
事实上,至少从明代中期起,工商业经济就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可其中的经济剩余并未成为国家的可税资源。因此太监收税事件,恐怕错的不是收税,而是收税的方式;值得关注的也不是皇帝的昏庸与大臣的贪婪,而是明代政治无法从正道解决财政问题,正路不通必然要走歪路。
太监收税也疯狂
到了明代中后期,工商业经济已相当发达。南方的丝绸、瓷器、棉布,北方的棉花、羊毛绒线,货通全国;借助于与欧洲、日本的外贸,大量白银流入。在白银货币的帮助下,工商业城镇不断兴起,专业商人出现,民间尤其东部地区普遍富裕。
可明代初期一开始在财政上就将重心落在对土地征收田赋上,而对工商业实行轻税政策。朱元璋强调说,“理财之道,莫先于农”。他将洪武十八年所收商税数字作为以后的定额,还怀疑那些号称善于征收商税的官员剥削商民。于是,自明初开始工商税几乎都是定额征收,难以增加。
到了那位著名的不批奏章、不上朝的万历皇帝后期,他遇到了突发的财用匮乏问题:一是接连发生战争,即有名的万历三大征,朝廷分别在宁夏、朝鲜和播州用兵;二是紫禁城中的宫殿接连受灾,需要营建。可皇帝要增税尤其是增加工商税的想法,受到官僚们的坚决反对,反对的理由也很高大上,那就是祖制不可改、税重民生苦。其实,明代中期工商业的发展,受益最大的群体就是官僚商人。他们窃取自己所主持的盐茶马国家专卖贸易的利润,运用自己的权力经营商业或给商家提供庇护,分享商业利润和商业轻税的好处,甚至有人不惜勾结东南沿海走私集团及倭寇来获取海贸利润。前面提到的东林党人,也有一些正是这样的官僚商人。
在不可能通过正道对日益发展的工商业征税的前提下,万历皇帝只好派出自己的私臣即太监,到各地去开矿、收工商税,或者监督地方官员去收工商税。承担这些工作的太监,被称为矿监和税监。
对于工商税,帝制时期官僚们不愿意收也收不好,太监们虽然有意愿但也不可能收得好。这些派去收税的太监,大量使用地方上的恶棍,尽一切可能去敲诈勒索。他们常常“矿不必穴”、“税不必商”,就是说开矿时并不针对矿穴而威胁要在人家的房屋和祖坟下采矿,以索要好处;收税时也不管有没有商业活动,到处设点,尽力搜刮。这些肆无忌惮的收税行为,在许多地方激起民变,葛成就是其中的代表。可是,用如此高的征税成本和极大的信誉损失所获得的收益,太监及其手下占有九成,入公库者不及一成。
皇室财政的功与过
那么,太监收税是否具有帝制时期政治中的合法性呢?答案是确实有。在封建帝制时期的财政理念中,天子拥有一切财产,有权对任何财富征税;而皇室征工商税,也是有传统的。这一传统来自春秋战国时期,君主将山海池泽等非耕地划为“禁地”,不再让民众免费使用;若要使用,就要缴税。对于从禁地获得的出产物或者加工物征税,最初可能有两个环节:一是在交通要地设关卡收取“过税”,二是在市场上收取“住税”,相当于今天的销售税或财产税。对于盐、酒、茶等特殊商品,除了征税外,还可能采用国营或许可的方式来获得财政收入。
过税或住税等构成的工商税,在形式上与今天的商品税相似,但在性质上其实是不同的。现代商品税,实质上是利用公权力对私经济行为进行征收,具有公共性;过税或住税,则是对产权属于君主的商品进行财政征收,源于私权而非公权,其公共性甚至弱于同时期来自耕地的田赋。因此过税或住税在早期属于皇(王)室财政,而不像田赋那样属于国家财政。
对国家财政与皇(王)室财政的区分,至少在战国时即已出现,在秦代制度上已经明确。汉代继承了这一做法,国家财政“赋于民”,收入主要为田赋与算赋,由大司农主管,“供军国之用”;皇室财政主要来自皇室土地收入以及各种工商税,由少府主管,以作为“私奉养”的“天子之费”。
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分立,在帝制时期有积极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一方面,它约束君主不去侵蚀国家财政,其支出行为受到皇室财政收入的限制。另一方面,国家财政的运行比较正规,有较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和会计核查,而皇室财政的运行比较灵活,可以利用向国库拨入内帑、恩赏有功之臣、赈济特定地区等形式,弥补国家财政制度因刚性而造成的不足。在实践中,虽然皇室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区分有时被君主违反,但该原则并没有动摇。
在后来的发展中,原属皇室财政的工商税,有不少慢慢归于国家财政。比如在明代,有三种属于过税的工商税归国家财政,即钞关税(由户部对大运河上过关卡的船主征收)、商税(由各地方官员对经水陆运输的商品征税)、竹木抽分(由工部对造船原料征税)。但是,在北京对进城人员(主要是携带农产品入城的农民)征收的过税,则由太监征收,收入归皇室财政。由于工商税传统上属于皇室财政,因此万历皇帝才可以派出太监去收税。可是,帝制时期制度设计上本来是用皇室财政的灵活性来弥补国家财政的刚性,但太监收税事件表明,皇室财政的灵活性带来了专制性,它严重破坏了民众的财产与人身安全。曾经有助于中华共同体生存与发展的皇室财政制度,日益展现出它狰狞的一面。
因成熟而僵化的帝制时期财政制度
明代财政的根本问题,并不是太监收税,也不是当时的文人或后人批评的“税重民穷”。正如黄仁宇先生指出的,明代正式的平均税负只有10%左右,而同时期的日本,税负达到50%。从万历年间太监收税来看,根本问题在于国家的机构与正常的财政不能对日益发展的工商业经济实现有效的征税,不能充分动员起帝制时期的财政资源。在国家对税收有紧急需要时,没有正路就只能走歪路,而歪路让所有的人都受损。
明代之所以设计如此的工商税,既有吸取宋元工商税收教训的原因,也跟自明代起帝制国家进入成熟期有关。因为成熟,国家职能转向内向,不以进取为能,不以扩张为目的,对支出的需要也就很少;因为成熟,国家试图消除一切不确定,采用定额措施去管理财政活动。对属于自由流动资源的工商业经济,则采取轻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没有正规的商事法律和周到的法律程序,大大小小的官吏在工商税的管理方面更是以马虎和腐败出名。
那么,没有国家保护的工商业又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一方面,可能是因国家管制的罗网疏松而在数量上有积累,即司马迁曾经强调的“网疏而民富”; 另一方面,是由官僚自己经营商业或由他们提供庇护而取得发展。由此产生的经济剩余,大多流入官僚手中,不能成为可推动经济进一步成长的有效资本,也不能成为国家的可税资源。
美国经济史学家诺斯曾经观察到,17世纪之后的英国,由于将财政收入基础建立在工商业经济基础上,国家可凭借工商税收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于是工商业发展与财政收入“同呼吸、共命运”。也因如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商人的产权保护措施与法律体系。这些产权保护措施又进一步推动了英国工商业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最终让英国走向现代国家。
小结
可见,明代万历皇帝派太监去收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想分享已经发展起来的工商业经济剩余。由于明初财政设下的限制以及那些受益于工商业发展的官僚的抵制,万历皇帝不能通过国家正式制度征收更多的工商税,也就没有机会形成国家财政与民间工商业共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这是封建帝制时期财政正路不通走歪路带来的历史教训。
(作者刘守刚为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财政史、西方财政思想史。著有《财政中国三千年》《中国古代治国理财经典阐释》《西方财政思想史十六讲》《中国财政史十六讲》《家财帝国及其现代转型》《国家成长的财政逻辑》等,主编“财政政治学译丛”和“财政政治学文丛”两套丛书,并在得到App上开设音频课程“中华帝国财政30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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