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设立理财子公司有了新进展。四大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于11月15、16日发公告称,拟分别全资出资100亿元和150亿元设立理财子公司,这无疑将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的“热情”推向了高潮,加上原拟注册10亿元至不超过100亿元的中信银行、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16家商业银行,目前宣布拟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达到了18家。

国有银行加入设立理财子公司行列,已是大势所趋,更是落实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新规的现实需要。很明显,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能对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产生深远而又重大的影响。

具体看,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将发挥四方面重要作用:

首先,将彻底实现资管业务的有序规范发展,防范风险在银行表内与表外之间的传递。银行理财子公司就是把自身负责理财业务的板块拿出来,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原银行为母公司。而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既在法律地位上更加明确、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享有更自由的决策权,最重要的是子公司以“独立”的身份进入市场,更有利于资管业务的开展,推动理财业务专业化运营,有利于真正实现理财业务正向正规化。最为重要的是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更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其次,有利实现理财业务与经营业务两者风险的真正隔离,推动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从监管角度看,设立理财子公司后,风险隔离更加明确。资管业务是银行的表外业务,设立理财子公司,可以在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间建立一道“防火墙”,防止表外产生的风险影响到表内其他业务,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而从银行角度而言,“脱离”了资管业务,可让商业银行卸下资产负债表压力,轻装上阵地迈向融资主战场。

再次,赋予了银行理财业务活动丰富的内涵,推动理财产品品质的提升,进一步拓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空间,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扩张插上腾飞的“翅膀”。设立理财公司并投放运转之后,商业银行可开展直接投资股票、可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可与合规私募进行理财合作、还可进行一些非标业务投资、还可适当引进外资并与外资合作;同时还有取消销售起点门槛、销售渠道扩充、无需强制面签等经营优势,可在很大程度上吸引广大投资者,不致使理财业务出现下滑态势,为稳定商业银行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更加夯实了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使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行在有效的监管框架之下,为扫除理财业务道路上的障碍创造条件。商业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之后,使商业银行能够名正言顺地开展理财业务,使银行理财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

最为重要的是,设立理财子公司比原来的资管公司理更有管理优势,更有防控风险的能力。因为与普通的资产管理公司相比,理财子公司虽然是资管行业的新兴主体,却拥有普通资管公司不具备的行业优势:其享有母行的资源渠道,具备足够的实力和其他资管公司竞争;同时,理财子公司在流动性管理等方面会因为受到母行支持而更有优势,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运作方面有较大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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