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北京中关村科技园。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11月5日联合公布通知,明确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创新。

通知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通知指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据中国科技部官网公布的消息,截至2017年底,全国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达50家;全国孵化器数量达到4069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988家;众创空间达到5739家,其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1976家。各类孵化载体内在孵的科技型创业团队和企业近60万个,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1.1万家,带动创业就业人数超过300万人,拥有有效知识产权达45万项。(记者 赵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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